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會係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相關法令設立之社會團體。
-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形象研究發展協會」(簡稱:中華形象研究發展協會、形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China Image Research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簡稱:CIRDA)。
-
第三條 本會以集合從事形象研究發展工作之學術、實務及相關業界等,共同促進個人與團體形象之提昇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 務
-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1.研究個人與團體形象之策劃、發展及推廣事項。
2.協助政府研訂形象管理相關之法令。
3.培育形象策略計劃、設計管理及推廣人才。
4.出版形象研究及管理之相關資訊。
5.推動國際形象研究及管理並推廣技術之合作及交流。
6.協助個人、團體建立形象文化。
7.協助推動國家形象之提升。
8.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依法得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
1.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
凡公民營機構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二人。
3.學生會員:
凡大專以上在學學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並繳納常年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4.名譽會員:
凡對形象研究及管理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國內外人士,由理事三人以上聯署,經理事會通過得敦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5.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在一年繳納新台幣二萬元以上,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有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述理由,經理事會通過後退會。
-
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或其言行有損及本會聲譽,經會員檢舉及監事查明屬實者,得提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予以除名,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
第九條 凡本會會員不繳會費者,經通知兩次,仍未繳費者,即視為自動退會。
-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己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及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3.按年繳納會費。
4.協助推展本會會務。
-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罷免權(名譽及贊助會員除外),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每人為一權。學生會員無被選舉權。
第四章 組 織
-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投票選舉之,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
-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或補選,補足其原任期。
-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
第十七條 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任期與理事長同。
-
第廿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其聘期與當屆理、監事之任期同。
-
第廿二條 本會按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人選由各會員自由登記經該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後,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之任期同。
-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
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之除名。
6.議決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7.議決團體之解散。
8.其他依法令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
-
第廿四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2.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3.議決會員之入會與退會。
4.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5.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6.聘免秘書長、會職員及各主任委員。
7.其它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
第廿五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監察。
-
第廿六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
第廿七條 理事長綜理本會事務,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案,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五章 會 議
-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 費
-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新台幣計)
1、入會費:學生會員免費,個人會員伍佰元整,團體會員壹仟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2、常年會費:學生會員壹仟元整,個人會員參仟元整,團體會員伍仟元整。贊助會員一年繳交貳萬元以上。
3、會員捐款
4、事業費
5、政府補助款
6、委託收益
7、基金及孳息
8、其他收入
-
第卅二條 入會費於接到入會通知時一次繳納,常年會費於當屆會員大會前繳納,均由本會發給正式收據。(以年度計算)
第七章 附 則
-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卅四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及各委員會組織簡則另定。
-
第卅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令辦理,並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或由會員,提請大會決議。
-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八日 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請下載